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18浏览次数:3638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第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改善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必须增强计划性,要纳入学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整体发展规划,优先培训重点学科、学位点学科、急需学科和急需岗位的教师,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按需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教师培训实行学校和院(系)共同管理的运行机制。人事处是学校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师资培训统筹规划和培训管理的有关工作。各院(系)是实施教师培训管理的主体,负责培训人选的选派和培训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训形式

第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学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为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社会实践、短期进修、访学、攻读学历(学位)等。

第五条  岗前培训。教师要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和独立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条   岗位培训。新进教师和其他首次承担高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院(系)安排的导师指导下进行教学基本功训练,主要包括普通语、现代教育技术技能、外语口语强化及其他与从事岗位工作相关的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  社会实践。未经过社会实际工作锻炼,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应通过担任学生辅导员、班导师、下乡支教、带领学生参加实习实训等不同形式进行社会实践锻炼,具体由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

第八条  短期进修。为完成创办新专业、开设新课程、进行课程改革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等工作任务,学校教师到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短期培训、业务进修。

第九条:访学。到国内外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重点大学做访问学者,推动高校间学术交流和优质资源共享,含国内脱产访学、国内不脱产访学、国外访学等。

第十条  攻读学历(学位)。含脱产或不脱产攻读学历(学位),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出国攻读学历(学位)等。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才可以从事教学工作。

第三章  培训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社会实践是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师培训项目,相关教师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参加短期进修、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在校连续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完成教学工作量或科研任务且无事故,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对已参加脱产培训(含出国)3个月以上者,应在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一年以上;脱产培训一年以上者,应在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二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培训。

第十三条  申请短期进修的教师,学习研修内容应结合学校和所在单位发展需要,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有具体明确的任务和目标要求。

申请做访问学者的,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校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符合接收单位规定的条件。

申请报考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师,攻读的专业及方向应符合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鼓励教师不脱产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章  短期培训、访学或攻读学历(学位)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或院(系)在学校人事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培训审批备案表》,由教师业务所在院(系)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提出推荐意见,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学生辅导员还需经学工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

第十五条  审核。校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批准。

1、校人事处将审核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教师参加短期培训、访学或攻读学历(学位)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2、担任处级干部职务的教师申请培训,应先由本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校领导同意,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再到组织、人事部门按教师培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七条  岗前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国内短期进修费。学校在1500元/月的限额内据实支付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国内外攻读学历(学位)费用。

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校在50000元的额度内,给予取得“双证”的教师全额报销学费,给予取得“单证”的教师按70%报销学费。具体报销办法为:毕业后,个人凭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原始收费文件和学费收据由人事处审批,财务处报销。

攻读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的,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出国培训费。

国家有关单位和部门派出的,出国培训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学校派出的,出国培训费由学校承担70%,其余由个人或所在学院(系)承担。

由举办方邀请,教师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做访问学者、短期进修的,费用由举办方或学校承担(与国内短期进修费用报销标准一致),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教师短期培训期间的待遇。教师在职短期培训和脱产短期培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按在岗人员发放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脱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校内津贴。

第二十二条  教师攻读学历(学位)的相关待遇。

(一)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学校不支持教师将人事档案转出,如果教师本人坚持将档案转出,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的申请,自学校同意申请之日起,视为调离学校。

在国内全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在规定的学制(不超过三年)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福利待遇,不享受校内津贴;公派出国全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在规定的学制(不超过三年)期限内,停发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学成回国后补发,但不享受校内津贴。学习期间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回校工作后予以聘任,并从聘任之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二)不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其学习期间,完成所聘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福利待遇,享受校内津贴。

(三)公费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凭学历证或学位证,学校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调整。教师在培训期间,不得自行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学院(系)和校人事处同意,并报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更改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按违反培训协议处理,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与培训教师的联系。此项工作由校人事处和教师所在学院(系)共同完成,具体要求是:

(一)教师本人准备离校前,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校人事处报告离校和开始学习进修的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二)在培训期间教师本人定期向学校和所在院(系)汇报学习情况。

第二十五条  教师在培训期间的年度考核。参加不脱产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主要依据本人完成岗位工作情况确定;参加脱产培训的教师,其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培训成绩确定。培训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六条  攻读学历(学位)的时间要求。教师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脱产学习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如果确实不能按期毕业的,教师本人要到所在院(系)及校人事处办理学习延期手续,延期学习期间,学校停发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福利待遇及校内各种津贴。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在培训期满10天之内回校(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或国外学习的为30天)向所在单位和校人事处报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停发本人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并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培训材料的归档。教师培训结束后,其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应及时交校人事处,归入本人人事及业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服务期限。

(一)通过培训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自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不低于8年,取得硕士学位的服务期不低于5年。

(二)参加短期培训的教职工,脱产培训6—12个月的,服务期不得少于2年;脱产培训12个月以上的,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

(三)服务期不满,坚持申请调离学校或自费出国的,按培训合同规定退回学校支付的全部培养成本,并按所差服务年限,博士按每年1万元、硕士及参加短期培训的教师每年5千元的标准向学校缴纳师资培训补偿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办法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