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鄂二师院数学与统计学院文号以及对应印章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08浏览次数:4143















鄂二师院数统学院 行[2013]2







关于规范鄂二师院数学与统计学院文号以及对应印章



的管理规定





各办公室、系、部:



为使学院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结合鄂二师院以及数学与统计学院实际,特规范公文文号,通知如下:



发文文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机关代字一般由发文机关代字和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代字组成。





一、以学院党总支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学院党总支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发文,发文文号为“鄂二师院
数学与统计学院 党〔20××〕×号”;印章使用数统学院党总支公章。





二、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发文。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为:鄂二师院
数学与统计学院 行〔20××〕×号;印章使用数统学院公章。





三、以学院下属部门名义且具部门印的公文的发文字号,机关代字必须使用学院全称以及主办文件部门代字,具体如下:



1.学院学工办的发文字号为数学与统计学院学工〔20××〕×号;印章使用学工办部门印章。



2.学院分团委的发文字号为院数学与统计学院分团委〔20××〕×号;印章使用分团委印章。



3、系、部以及综合办、教学办不得单独行文,如有必要可通过学院名义行文。



4、学生会不得单独行文,如有必要可通过分团委名义行文。



 



四、所有行文必须由行文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留存纸质档和电子档备查。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实行,请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规范本部门发文文号,如有文号相同情况,以具印为准。





                       





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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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办公室                   2013年9月1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