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5-17浏览:152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切实保障教学任务的完成,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教师岗位设置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承担全日制在校生培养方案中各项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以学时计算)所获得的工作量,主要包括教师从事课程理论教学工作量、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实验教学、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课程设计、实习实训、各类竞赛活动等)工作量。已单独支付报酬的其他教学活动不再计入。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

在编在岗教师各级职称每学年教学工作量标准一览表

职称

教师类型

额定工作量

(折算学时)

教授

教学为主型

260

教学科研并重型

160

科研为主型

100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50

副教授

教学为主型

360

教学科研并重型

252

科研为主型

126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64

讲师

340

助教

340

备注:

1.当年退休教师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基本工作量;

2.双肩挑岗位、行政岗位具备任教资格的教师每周课时不得超过4学时;

3.实际学时是指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实际执行的学时;折算学时指实际学时按折算标准折算后的学时。

三、教学工作量计算学时折算标准

(一)理论教学环节

1.人数的基数标准及超人数课堂学时折算方法

    1)自然班标准班级容量为50人;

2)人数系数标准:在班级基准人数之上每增加10人系数增加0.1,超过100人的课堂不计算超人数系数;

3)自然班合班系数标准:2个班合班系数为1.3,3个班合班系数1.4,4个班合班系数1.5,5个班以上合班系数1.8

2. 其他各类课程系数标准

1)经教务处认定的教改课程最高按标准学时乘以1.5的系数计算学时;

2)思想政治理论课按理论课堂折算学时与实践环节计划学时之和计算总学时。

(二)实践教学环节

1. 实验教学

实验教学总折算学时为每个实验项目折算的总和。

每个实验项目的折算学时计算公式如下:

 

n为分轮次后每轮次的学生人数,k为分轮次后的学生人数调节系数,m为每轮次的教学学时,p为轮次调节系数)

说明:

(1) 文科类及软件类实验按实际教学班计算课时,不另外计算实验准备工作量,实验准备工作量=0

(2) 实验报告批改工作量=(N为批改的实验报告份数),一个自然班最多计算0.3课时实验报告批改工作量;

(3) 理工科类实验准备工作量=0.2,一个自然班在进行实验教学时,由于设备原因,可以分轮次进行,每轮次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20人,最多计算3轮次的教学工作量,第12p=1,3p=0.7。当每个实验项目所能容纳的人数少于20人时,每名教师每次可以指导多个实验项目。

2. 实训

(1)课内实训

理工科类课内实训课,一个自然班确需分轮次进行时,最多按2轮次计算教学工作量。每个实训项目折算学时计算公式如下:

 

其他实训课按自然班计算教学工作量。

(2)集中实训

按自然班以天或半天为时间单位安排集中实训,每天折算6学时,半天折算3学时。

按自然班以周为时间单位安排集中实训,每周安排5天教学按30学时折算,每周安排7天教学40学时折算。

考察、美术写生、野外实习参照集中实训计算.

3. 实习

(1) 毕业实习:

集中实习折算学时为0.6×实习周数×学生人数

分散实习折算学时为0.1×实习周数×学生人数

指导学生人数超过10人时按10人计算

(2)教师带队外出集中综合实践课〔见习、采风、毕业创作(演出)等〕

武汉市内折算学时:天数×学生人数/20

武汉市外折算学时:天数×学生人数/15

4. 课程设计

(1)按自然班以天为时间单位安排课程设计,每天折算6学时,半天折算3学时。

(2)按自然班以周为时间单位安排课程设计,每周安排5天教学按30学时折算,每周安排7天教学按40学时折算。

5. 指导竞赛

由学校批准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为:参赛项数×指导学时(文科类单项40学时封顶,理工类单项50学时封顶,单项学时核定请参照相关细则)。

6. 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按9学时/人·篇计算,毕业设计按11学时/人·项计算(一位老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8人)。

四、可计入教学工作量的各种兼职补贴

教学学院院长每学年减免2/3额定教学工作量、副院长每学年减免1/2额定教学工作量;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专技岗)、专业负责人每学期减免40学时(专业负责人若同时兼任系主任,则另减免20学时)。

五、教师完成工作量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是否合格的依据之一。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务处

                                                 2017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