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数学与经济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讨论稿)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1-08浏览次数:527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数学与经济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讨论稿)

为完善科研激励机制,引导广大教职员工承担高层次科研项目、出高水平研究成果、获高级别科研奖励,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努力形成自己的学科优势和研究特色,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数学与经济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 适用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教职工署名首位的各类研究项目及科研成果。

2、“办法”中的研究项目包含各级建设平台、创新团队、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以及教学研究项目等。

3“办法”中的项目级别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界定的级别执行。

4 同一成果(项目)涉及不同档次奖励的,不重复授奖,按奖励(匹配)的最高奖金额奖励。

二、奖励办法

1 立项的项目、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获得的各类科研成果,学校将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中的标准给予奖励,并在年终以科研调节经费的方式划拨给学院,学院将此调节经费中个人奖励按90%直接发放给个人,其它纳入全院教职工年终分配。

2 申报了各类项目但未获立项的,学院将从人员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经费给予鼓励,奖励办法如下:

1)   撰写了国家级项目书,并上传到申报系统,但未获立项的,奖励1500元;

2)   撰写了省部级项目书,并上传到申报系统,但未获立项的,奖励1000元;

3)   撰写了市厅级教研项目书,并上传到申报系统,但未获立项的,奖励800元。

注:以上1)、2)、3)项中,项目书提交给学校但未通过学校审批的,按奖励金额的50%支付;

各级建设平台、创新团队按各级奖励金额的1.5倍奖励;

本奖励从人员经费中支出。

3教职工将项目部分经费用于学院建设的,学院将按用于学院

建设经费的20%直接奖励个人,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人民币2万元。

  附则

1 对有争议的项目和成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界定;对项目和成果的奖励,除学校有关制度外,若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时开始实施(从201511日至今所做相关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3学院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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